近年来,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及投资变得愈加频繁,投资并购规模也逐年增多。内地企业境外投资过程中通常都会涉及搭建红筹架构或VIE架构,这就会涉及到企业及个人需要完成37号文或ODI备案
01
37号文登记指的是什么?
37号文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于2014年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而“37号文登记”指的是: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的外汇登记。
根据规定,境外投资产生的收益(包括交易所得、分红、利息等)回到国内时,都必须向相关部门提供已经完成的37号文登记文件。
只有完成37号文登记,并且满足相关要求的中国境内个人投资者,才能保证境外投资收益合法合规地回到国内。
也就是说,37号文是中国境内个人投资者合规持有境外公司股权/股份,以及境外收益合法回国的唯一途径。注意:该规定只针对个人投资者。
02
为什么要办理37号文登记?
了解过境外投资相关法规的国内投资人应该都听说过37号文,因为中国自然人只有依据37号文完成登记和审核,才能合法地进行境外投资。也就是说,37号文提供了中国自然人唯一合规持有境外公司股份的途径。
除此之外,完成37号文相关要求的中国人,还能保证境外受益的资金回流合法合规。境外产生的收益(包括交易所得、分红、利息等)回流国内时,均须向相关部门提供已经完成的37号文登记文件。
从法规层面而言,如境内个人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存在虚假承诺等行为,除可能影响未来境外资金汇回境内外,外汇管理机关亦有权责令要求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对个人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还涉及资金流出、流入结汇等问题,处罚金额将进一步提升,相关外汇还需限期调回。
境内个人未能合规办理登记,会同时牵涉关联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合规或受限问题,该等外商投资企业有可能因此面临罚金处罚,并可能进一步受到向境外汇出利润或办理其他外汇业务的限制。
03
哪些人士需要办理37号文登记?
根据37号文的规定,以下人士通过特殊目的公司进行境外投融资并返程投资,必须办理37号文登记:
1. 具有中国籍且不具有任何境外身份(包括境外yongjiu居民身份和其他国籍者)的境内个人,主要包括3类人士:
(1) 中国企业创始人;
(2) 中国企业的其他中国籍自然人股东;
(3) 中国企业上市前的 ESOP 激励已行权员工;
2. 特定境外个人、具有双重身份的境内个人,以境内资产或权益向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出资。
(1) 具有中国籍且不具有任何境外身份(包括境外yongjiu居民身份和其他国籍者)的境内公民,又称境内个人;
(2) 特定境外个人—即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如其以境外资产或权益向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出资,不需要办理37号文登记;反之,如其以境内资产或权益进行出资,仍应当办理37号文登记;
(3) 具有双重身份的境内个人—视同上述特定境外个人管理。这里所说的双重身份,主要是指同时拥有境内合法身份证件和境外(含港澳台)合法身份证件的个人,通常理解为境外yongjiu居留权利。
上述人群通过37号文的登记,可以解决境内居民在境外持股的合规性、妥善解决境内自然人境外投资资金能顺利回流问题、也为后期进行境外上市融资或者回国返程投资解决合规的问题。但我们仍需注意的是:根据外汇管理规定,原则上其实是不允许中国自然人在境外投资的。在国内现有的外汇管理体系下,37号文是中国自然人唯一的、合法合规地持有境外公司股份的方法。
04
在哪里办理37号文登记?
根据13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15年6月1日起外管局已经将外汇登记权限下放到了银行。
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内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的,应向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所在地银行(一般通过境内权益(内资公司)注册地的商业银行)申请办理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
如有多个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且所在地不一致时,境内居民应选择其中一个主要资产或权益所在地银行集中办理登记。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应向户籍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登记。
05
如何办理37号文登记?
37号文登记流程和注意事项如下:
第一步:首先申请人需要获得境内权益
根据目前监管要求,37号文登记主要适用于境内自然人以境内权益出资,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进行投融资的情况,境内权益通常指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认定以工商登记为准)。
所以办理登记的自然人首先要拥有境内资产或权益,37号文的申请人必须在一家境内企业中持有权益。
注意:这步操作涉及企业自身方案的确定,企业或个人要综合考虑后续股权重组、法律和税务规划等需求,确认自己在境外持股的方式,从而确定对应境内权益主体的选择和重组方案。由于各个企业情况差异较大,涉及的专业领域较多,所以建议企业在前期方案确定前咨询专业机构。
第二步:设立境外第一层特殊目的公司(简称SPV公司)
37号文是对境内居民境外投资特殊目的公司的登记,根据外管要求,需要登记申请人在境外直接控制的第一层公司信息。
所以在提请37号文正式登记之前,必须完成境外第一层SPV公司的设立,作为申请人的个人控股公司(通常是BVI公司)。
注意:一般建议每个申请人各自设立单独的SPV公司,减少因股份变化引起第一层SPV变化引发37号文变更登记。若涉及37号文登记的人数较多时,建议多设立几家SPV公司,以防后续人员变动引起申请人控股的第一层公司变动,从而触发复杂的37号文变更登记。
第三步:办理中国籍自然人股东的外管37号文登记手续
办理37号文登记的主要程序为申请人先准备好规定的申请材料,去相应银行提交并根据银行工作人员的反馈对材料进行修改,直到等待银行审核通过,法定的办理期限为10个工作日,审批通过后,银行会下发《业务登记凭证》和《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登记所需材料:
书面申请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一式两份)
境内居民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注册文件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明文件(如股东名册、认缴人名册等)
境内外企业权力机构同意境外投融资的决议书(企业尚未设立的,提供权益所有人同意境外投融资的书面说明)
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拟境外投融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合法持有境外资产或权益的证明文件
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注意:境内居民个人只为直接设立或控制的(第一层)特殊目的公司办理登记。
对于37号文的审批,各地银行及外管局的政策口径不同。若涉及37号文登记的人数较多时,建议在准备正式文件之前,由专业机构先就整体方案与当地银行或外管沟通确认后再安排申报。
第四步:完成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
日前监管形势下,37号文登记的目的是为了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因此需要在完成37号文登记之后,去完成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的动作,并且此时间节点不可提前。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补登记,面临处罚风险。
总结
,制定申报37号登记的目的是境内居民合法完成境外投融资,合法获取境外投资收益回流的必备登记程序。在实操中企业或个人需要通过专业的律师以及咨询机构才能完成境外架构搭建及37号文登记等一系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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