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ODI备案)需要穿透的股东类型有哪些?
ODI申报实践中,投资主体的股东及持股比例披露是一大审核要点,本文将介绍公司制及合伙制的披露要点,以避免因投资主体披露不达标造成的申报失败风险。
当ODI申报投资主体为公司制时:
股权结构如上图的企业进行ODI申报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应披露持股比例前五大的股东和持股比例10%及以上的股东,其余股东用其他表示(如有代持或协议控制等控制情形的,应同时披露控制方和控制方式;
(2)控股股东A为公司制企业,向上追溯A的控股股东,A没有控股股东,应追溯其第一大股东,A1和A2为A的并列第一大股东,应同时追溯股东A1为合伙制企业,向上追溯A1的普通合伙人,该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披露该自然人后,不再向上追溯;
(3)股东A2为公司制企业,其控股股东为某国资委,披露后不再向上追溯
(4)股东B和股东A是一致行动人,应一并追溯股东B的控股股东,直至Zui终实际控制人。
当ODI申报投资主体为合伙制时:
在股权结构如上图的企业进行ODI申报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投资主体为合伙企业,应披露所有普通合伙人和出资比例前五大的有限合伙人,其余有限合伙人用其他表示(如有代持或协议控制等控制情形的,应同时披露控制方和控制方式);
(2)普通合伙人A为公司制企业,向上追溯A的控股股东A1;A1为公司制企业,向上追溯A1的控股股东;A1的控股股东为自然人,披露该自然人后,不再向上追溯;
(3)普通合伙人B为合伙制企业,向上追溯B的普通合伙人B1;B1为公司制企业,其控股股东为自然人,披露该自然人后,不再向上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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