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关注:37号文!
37号文是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外管局”)于2014年7月4日发布。全称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简称“37号文”。而37号文登记,指的是境内居民个人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37号文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指境内居民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设立或间接控制特殊目的公司,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据此向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机构申请的外汇登记”
可以说37号文的诞生,从法律法规层面解决三个境内居民无法在境外投资的困境。第一,成功办理37号文登记后,境内居民可以合规持有境外股份。第二,境内居民可以合规进行境外融资和返程投资项目。第三,境内居民在境外投资所产生的利益,可以将该资金回调回国。
PART.02三个部分:01境内居民:首先,原文中的【境内居民】其实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具有中国国籍且不具有任何境外身份(包括境外居民身份和其他国籍者)的境内个人。主要是涵盖了企业创始人、企业的中国籍股东以及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员工。
第二类则是,具有双重境内境外身份以及特定的境外人士。他们会以境内资产或权益向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出资。依照37号文条例规定,这两大类人群都需要进行37号文登记,才能合法合规地进行跨境投融资交易。
02境内外资产及权益:其次,37号文的第二部分指出,境内居民个人可以凭借合法持有的境内或境外资产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有价证券、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但在实际操作中,目前还是倾向申请人以其持有的一家境内企业的股权作为“境内权益”办理37号文的登记。而对于其他形式的“境外权益及资产”,我国目前还缺乏相关条例来对此类资产及权益进行所有权认证,所以不建议申请者实际操作中使用。
03特殊目的公司:Zui后,37号文中提及的设立或间接控制“特殊目的公司”也是大多数境外上市企业的必经之路。由于境内企业直接在境外上市会遇到非常多的阻碍和限制,所以一般情况下境外上市的首要步骤就是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V)搭建红筹架构。理解红筹架构的搭建过程,有助于让企业清晰37号文登记的具体时间点,以免造成后续的麻烦。
中国人在境外投资或持股有诸多限制的,举个例子,外汇管理规定,原则上不允许中国自然人在境外投资。在现有的外汇管理体系下,37号文是中国自然人唯一的、合法合规地持有境外公司股份的方法。
02 解决境外融资和返程投资合规性的问题返程投资通俗来讲,是指中国籍的个人或企业在境外投资之后,又回到中国境内投资了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管理局的规定下,这家外商投资企业会被认定为特殊性质的外商投资企业,即“返程投资企业”。
在这个过程中,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境内外汇登记和银行账户的时候,必须声明自己是返程投资企业,否则会面临虚假申报带来处罚的风险。
对于这种境外架构中有中国自然人的情况,则需要中国自然人完成相应的境外投资的合规手续,即37号文登记,才能顺利完成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中的“返程投资企业”标识。
03打通境内居民境外投资资金调回通道中国境内居民在境外的投资,如果产生资本项下收益,不管是分红还是交易变现,未来资金调回时如果要将收益拿回境内,进行外汇申报也需要提供已经完成的37号文登记文件。
简而言之,在境外融资上市架构中,所有在境外架构中持有股份的中国籍自然人都需要办理37号文登记保证外汇合规,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人:
1. 中国企业创始人
2. 中国企业的其他中国籍自然人股东
3. 中国企业上市前的ESOP激励已行权员工
因此,办理37号文登记至关重要,如果不清楚相关操作流程,建议咨询专业团队,减少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