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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博资讯丨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律法规及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5-09

2020年6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总体方案》中明确要分步骤、分阶段实施贸易自由便利、投资自由便利、跨境资金流动自由便利、人员进出自由便利、运输来往自由便利和数据安全有序流动政策,指出要把握好海南的优势和特色,聚焦发展旅游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

在此基础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进一步规定,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要以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为重点,以各类生产要素跨境自由有序安全便捷流动和现代产业体系为支撑,以特殊的税收制度安排、高效的社会治理体系和完备的法治体系为保障,持续优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

为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推进与落实跨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海南自由贸易港在境外投资方面也出台了一系列优惠举措。

01

境外投资传统路径-ODI

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应当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其地方发改部门(以下简称“发改委”)、商务部及其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商务部门”)分别履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等手续,并在完成发改委和商委核准或备案后在注册地银行直接办理外汇登记手续,并由银行(根据发改委核准/备案通知书所载的项目投资额/中方投资额)相应授予资金出境额度。投资主体在发改委和商务部门办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等手续没有先后顺序,申报通常基于公司属性及属地原则,以下是发改委、商务部门各自审批层级、要求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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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架构方面,投资主体通常会就拟议投资项目在境内和/或境外设立一家或多家特殊目的公司(以下简称“SPV”),再通过SPV间接完成对境外Zui终目的地标的公司和/或项目的投资。通过搭建SPV,投资主体通常期望实现以下目的:(1)将SPV作为投资平台(尤其是存在境内或者境外共同投资人的情况),(2)shuiwuchouhua,包括利用SPV注册地税收政策达到helibishui/减税效果,(3)增加投资项目的灵活性,包括利用SPV作为融资主体、后续退出和转让便利等。

02

传统ODI路径下的海南自贸港税务优惠新政策

在中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下,中国境内企业获得的境外企业向境内分红一般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率[4]。为贯彻《总体方案》中提出的“把握好海南的优势和特色,聚焦发展旅游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2020年《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中规定,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境外投资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5]。该规定中,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是指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的境外直接投资,包括在境外投资新设分支机构、境外投资新设企业、对已设立的境外企业增资扩股以及收购境外企业股权。该优惠可在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按规定享受,企业需要留存企业属于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符合条件的说明等资料备查。

根据海南省商务厅《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投资招商指南》,以下为该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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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南省税务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争议协调办法》规定,企业申请鼓励类产业税收优惠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材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即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条件、自行申报税收优惠,税务部门将于每年年中对上一年去申报情况统一抽查,查看企业留存真实性证明材料,判断其申报是否合规合理。

03

海南QDLP试点能否拓宽新路径

在我国现有的人民币购汇进行境外投资的框架下,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

ODI:

指境内企业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该途径基于具体项目,需就每一项目履行发改委、商务部门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等手续,并随后向银行办理外汇登记手续获得资金出境额度;

QDII (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境内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的部分或者全部资金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管理的境内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其投资范围限于境外二级市场;

QDLP ( Domestic Limited Partner):

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指中国境内符合一定规定条件的境内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或QDLP试点办法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允许其以自有资金认购试点基金以进行境外市场投资。QDLP试点资格取得通常采取“一站式受理—联席审批”的方式,由各地的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其他相关部门(一般包括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改部门、商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证券监管部门等)联合审议、批准。其投资范围视试点地区具体政策不同,可包括境外二级市场和境外一级市场。

QDLP肇始于2012年,上海率先于2012年出台QDLP试点办法,随后天津、北京、海南、深圳、青岛、重庆、江苏以及广东纷纷出台了各自的试点办法。2020年《总体方案》中提及在海南自贸港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和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随后在《关于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中指出,“……将海南自由贸易港纳入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给予海南自由贸易港QDLP试点基础额度,每年可按一定规则向其增发QDLP额度”。根据《海南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境外投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在QDLP制度下,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在取得试点资格以及对外投资额度后,可募集境内合格有限合伙人资金,在购汇后直接以人民币形式通过托管资金专用账户进行境外投资。

鉴于QDLP可以一次性获得授予的定量外汇额度,在早期一般理解为在遵循QDLP适用规定及程序外,无需再履行ODI审批程序。但国家发改委于2021年在其官网针对问题 - “投资主体通过 QDII、QDLP、QDIE 等途径开展境外投资是否需要履行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手续?”,回复澄清“投资主体通过 QDII、QDLP、QDIE 等途径开展境外投资,有关投资活动属于 11 号令第二条所称境外投资的,投资主体应按照 11 号令履行境外投资有关手续”。此外,在随后的QDLP相关试点办法中,也多明文规定,试点基金境外投资如需履行境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如投资行为需履行境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的,在办理资金汇出前应审核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等相关书面材料,按单笔项目投资规模进行跨境资金汇划。

尽管如此,在我国现有的人民币购汇进行境外投资的框架下,QDLP仍然提供了有益补充。鉴于在“一站式受理—联席审批”的QDLP试点审批制度下已涵盖发改部门、商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等联合审议、批准,不排除在具体项目的ODI手续中可以一定程度上缩短周期。此外,在我国尚未全面开放境内个人参与境外投资的大背景下,QDLP也为境内高净值人群海外资产配置提供了一个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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