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外诸多国家疫情依旧不容乐观,部分大型企业境外投资恐延迟,但更多有此计划的企业还是未雨绸缪,为后疫情时代走出去积极做准备。本文主要从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备案办理,需要在国内履行的审批流程详细解读。一般情况下,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备案需要经过三道审批手续
发改部门、商务部门、公司注册地银行。
境外投资备案办理——发改部门的程序
根据项目性质,在发改委履行的程序分为两种
一种为核准程序,主要针对敏感类项目;
一种为备案程序,主要针对非敏感类项目。
如果涉及的项目不属于敏感项目,则履行备案流程即可。
境外投资备案办理的项目中,如果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如果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如果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这里所说的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直接以及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的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以及提供融资、担保的总额;所说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
对外投资备案、企业申请境外投资核准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
(二)《境外投资申请表》,企业应当通过"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并加盖印章;
(三)外投资备案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
(四)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
(五)外投资备案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外投资备案可行性研究报告
《核准备案办法》指出,境外投资项目不再区分资源类和非资源类,除涉及敏感国家或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外,将发改委核准权限由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3亿美元、非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统一提高到中方投资10亿美元及以上,中方投资10亿美元以下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原第21号令规定的核准范围包括境内各类法人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实施的投资项目,而《核准备案办法》规定已在境外设立的中资企业在境外实施的再投资项目,如不需要境内投资主体提供融资或担保,不再需要办理核准或备案。
业内人士指出,近年来我国对外投资尤其是对外并购增长持续迅猛,对外投资规模不断增长,从目前境外投资项目实践中看来,10亿美元以下项目由核准变为备案,有望推进境外投资再攀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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