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37号文”登记的关键要素解读
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4年7月4日发布了《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其主旨在于进一步优化境内居民(包括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开展跨境投融资所涉及的行政程序,提高跨境资本和金融交易可兑换程度。
关于用于出资的财产,“37号文”作出了明确的解释,在此做两点强调:1、不同于2005年实施的“75号文”。境内居民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可以作为出资标的;2、境内财产jinxian于境内居民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者权益,而境内居民持有的非企业资产或权益不得作为出资标的。实务操作中,境内居民直接持有的不动产、动产等直接财产一般很难作为出资标的,而持有的股权、企业财产份额等可以作为出资标的。 返程投资
根据“37号文”及相关规定,“返程投资”系指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通过SPV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即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关于允许“间接控制型”架构的存在具有重要意义。在“37号文”实施前,大量境内企业通过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ty)架构实现境外上市,该架构Zui重要的一环便是返程投资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WFOE”)通过协议以境内公司的管理权、特许经营权等换取SPV的权益。具体而言,由SPV出资在境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再通过WFOE与境内经营实体签订诸如dujia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等的类似协议,将境内经营实体的利润以“技术服务咨询费”等方式转移至WFOE,以使境外SPV符合境外上市要求。“37号文”允许用于非上市SPV权益激励计划的“返程投资”。该类返程投资属于境内居民个人对境外投资的一种特殊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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