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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博国际 | 国有控股企业参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律风险及关注要点

更新时间:2024-12-27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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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参与到私募基金投资中来。地方国有企业拥有较大规模的优质资产及利润结余,鼓励国有企业参与股权投资对激发社会融资、促进guoqihungai具有良好作用。随着国有资本越来越深地参与到私募基金中来,为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更好发挥国资的引导作用,实践中国有控股企业参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情形已屡见不鲜,但由于国资的特殊性,尤其是近期国务院国资出台了《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国资参股新规”),国有控股企业参股私募基金管理人仍具有法律风险,需要特别关注。基于此,本文将尝试从有国有控股企业参股私募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参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设立、投后管理、退出等方面,结合国有参股新规做出探讨。


需要明确的是,本文的“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全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实践中,通常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第四条界划国有企业的范围:“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zhengfubumen、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Zui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zhengfubumen、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本文的“参股”,根据国资参股新规,指国有企业在所投资企业持股比例不超过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的股权投资。另,虽国资参股新规第三十条规定:“国有企业基金业务参股管理,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但未提及guoqi基金业务现行规定未涉及事项如何适用,故我们理解国有基金业务现行规定未涉及的部分,尤其是参股私募基金管理人仍受国资参股新规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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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企业参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设立关注要点


(一) 参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符合国有控股企业的主业

国资参股新规要求国有企业应严格执行国有资产投资监督管理有关规定,严控非主业投资,不得通过参股等方式开展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规定的禁止类业务。

根据上述规定,国有控股企业参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符合聚焦国有控股企业主业的要求,即其主业中应包含投资、资产管理事项。

(二) 参股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负面清单项目

此前,部分省市国资委对于参股基金管理人及投资基金有负面清单的规定。如《上海国资委监督办法》规定的负面清单包括威胁或损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境内外投资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项目、网贷平台等高风险金融业务、委托代持方式开展基金投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不动产或其他固定资产、动产(房地产基金除外)、公开上市交易的股票(以参与定向增发、协议转让、dazongjiaoyi、战略配售方式获得的除外)、期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以下的企业债、高风险的委托理财及其他相关金融衍生品等。国资参股新规再次强调了国有控股企业不得通过参股等方式开展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规定的禁止类业务。

国有控股企业参股私募基金管理人时亦应关注该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方向是否为投资负面清单项目。

(三) 国有企业不得先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股东缴纳出资

国资参股新规要求国有企业作为参股股东与其他股东共同出资新设企业,不得对其他股东出资提供垫资,不得先于其他股东缴纳出资。

根据上述规定,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时,若在国有控股企业之外有其他企业参股,国有控股企业不得先于其他股东缴纳出资。

(四) 参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gaoji管理人员应当持有一定比例股权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gaoji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一定比例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但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机构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不受上述限制。

对于国有参股但未控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gaoji管理人员仍应符合持股要求,即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gaoji管理人员仍需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一定比例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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