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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备案案例公示(十一)
发布时间:2024-05-16

案例二:一般有限合伙企业改造后拟备案为私募基金


1.案例情况

合伙企业 A 于 2018 年成立,成立后作为一般实体企业运营并对外进行投资,未以私募基金形式运作。近期,由于合伙企业 A 投资的项目即将上市,为享受私募基金相关股东减持优惠政策,合伙企业 A 将原有普通合伙人变更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B,并重新签署合伙协议以补充基金合同必备要素,同时补充签署私募基金募集监督协议、风险揭示书、风险调查问卷等材料后,提交备案申请。


2.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私募基金应当按照基金运作模式开展“募、投、管、退”活动。在募集期,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投资者适当性要求进行募集推介,确认合格投资者身份,签署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基金合同,并聘请募集监督机构监督募集资金流向,确保资金划转安全;在投资管理期,应按照事先约定的投资决策流程对外投资,进行投后项目跟踪和管理,并做好投资者信息披露工作;在退出期,应以投资者利益优先为原则,选择合适交易对手方以及退出方式,并在分配完收益后进行清算。本案例中,合伙企业未以基金运作为目的设立,未按照私募基金相关法规要求进行募集、投资、管理,不符合私募基金特征,实质上并非私募基金,协会已不予备案。



案例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跟投平台拟备案为私募基金


1.案例情况

私募基金管理人 A 提交合伙企业 B 备案申请,该合伙企业投资者只有 2 名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未对外募集资金,是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其高管人员专设的投资平台,为享受私募基金在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提交备案申请。


2.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私募基金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对外募集资金。本案例中,合伙企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的投资平台,无外部投资者,不属于私募基金备案范围,协会已不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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