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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架构之红筹架构与VIE架构

更新时间:2024-09-19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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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提到美国上市,尤其是中国企业赴美上市,离不开VIE架构、红筹架构等特殊又普遍的架构。具体来说,我国境内实体企业一般在海外设立离岸公司或购买壳公司上市,然后通过资本安排和契约设计将境内资产或权益注入上市主体,进而以上市主体在美国资本市场上市融资。该上市主体通常注册在英属维京群岛(BVI)或开曼群岛等世界zhumingbishui岛屿,以享受税收优惠,同时能够规避我国政府对于企业海外上市的严格规制。
本篇为系列文章第三篇。介绍红筹架构及VIE架构的具体架构及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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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筹架构

红筹架构,是指创始人和有关投资人在海外离岸地(多在开曼群岛)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作为上市主体(即“境外融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如通过香港子公司)在境内新设外商独资企业(即“WFOE”)作为运营实体开展业务,或以并购方式将境内运营实体的股权或资产置入境外融资主体的控制之下,以实现境外控股公司在海外上市融资目的的结构。


红筹架构相较于境内企业直接向境外交易所申请挂牌上市的优势在于,通过境外控股公司挂牌上市的模式,境内的经营主体可以避免两地双重审批和流程以及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会计规则衔接等复杂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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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筹架构搭建的主要步骤01

设立离岸公司

境内自然人股东通过37号文登记,在境外搭建BVI公司、开曼公司和香港公司持股架构。

02

获得外商投资公司身份

引入与境内股东不关联的境外股东,对目标公司进行增资,将目标公司变更为JV(外商投资公司)。

03

变更控股权

香港公司对JV增资至实现51%以上的控股,香港公司对JV增资而不是直接收老股的原因:a. 接收老股,是一个境内股东将老股转让给境外投资者的交易,税务局会在意交易的估值是否合理,以名义估值进行交易会有风险; b. 转让老股涉及到交易税费,人民币基金大多无法支付这笔老股转让的税费。

04

实现控股权

JV对老股东进行减资,实现香港公司对目标公司的控股。

05

变更WFOE

原境内机构老股东,通过ODI实现对开曼公司持股,JV对境内的老股东进行减资,将JV变更为WFOE,境内老机构股东利用减资款,通过ODI,将减资款作为开曼公司主体的投资成本,实现对境外开曼公司持股,红筹架构搭建完成。



VIE架构


创始人和有关投资人先后设立境外融资主体、香港子公司(如有)、WFOE,并由WFOE与境内OPCO签署一系列控制协议,使境外融资主体得以间接实际控制OPCO,并由此实现对OPCO财务数据的并表。既能让美国证监会认为他是一个主体,又能让国内的监管和主管部门wuketiao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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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架构搭建的主要步骤01

设立BVI公司

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在英属维尔京群岛(BVI)等地设离岸公司,根据该岛法律,除了每年必须的管理费,其他收入和盈余无需再交税费。

02

设立开曼公司

以风投、其他公众股东和BVI公司为股东,设立一家注册在开曼群岛(The Cayman Islands)的公司,作为上市主体。

03

设立香港公司

由开曼公司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一般将其注册地选择在香港。SPV可以基于境内外第三方的担保直接向境外机构进行债务融资,在境外筹措资金。

04

设立WOFE

由SPV(香港公司)设立境内外商独资公司,WFOE公司(Wholly Foreign Owned Enterprise)。这是境外上市主体伸向境内的一只爪子,虽不能有实际经营,但就是由它控制了有实际经营的公司。

05

协议签署,利润转移

WFOE签署一系列协议控制VIE公司(境内权益公司,即境内的实际经营主体),而这个VIE公司作为境内的经营实体,它的股东全部是国内的自然人或机构。这些协议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协议、股权质押协议、dujia顾问服务协议、资产运营控制协议、认股权协议、投票权协议等。签署这一系列的控制协议后,按照美国的会计准则,作为经营实体的VIE实体实质上已经等同于WFOE的"全资子公司"。


红筹架构与VIE架构的区别


红筹架构和VIE架构的区别在于控制方式的不同。


  • 红筹架构是境内自然人(实际控制人)通过境外设立公司(SPV)间接控制境内实际运营公司,以SPV作为境外上市融资主体。


  • 而VIE架构则是为境内实际经营实体,由境外上市主体通过协议方式控制,也就是说VIE架构是由境内自然人(实际控制人)直接持有50%以上股权。



红筹模式和VIE架构的优势


红筹模式的核心操作为在海外(多为开曼群岛或者百慕大群岛)注册公司,将其作为上市主体进行境外融资,并将想要实现上市的资产注入其中,而该上市公司将筹集到的资金投资于国内的公司,变相达到国内公司上市的目的,因而成为了民营企业在选择上市模式以实现海外上市时候所偏爱的宠儿。VIE模式的产生则源于对红筹模式的改造,具体来说,两者的架构和优势类似,包括:

01

设立及交易便捷

架构的第一层通常搭建在BVI群岛,BVI公司注册门槛极低且高度保密。境内运营实体(OPCO)的股东想股权转让的时候也更容易,可直接出售BVI的股权,以避开直接转让上市公司股权的诸多限制;而且对BVI公司从境外获取的收入,当地政府是不收税的。

02

上市融资渠道广

架构的第二层搭建在开曼公司,开曼群岛同样对离岸所得不需要纳税,但其审查相对非bishui地宽松很多,鉴于其高于BVI公司的透明度,开曼公司作为上市主体,现已被纽交所、nasidake、香港联交所以及新加坡交易所广泛认可。

03

显著bishui

架构的第三层、第四层分别为香港公司和WFOE,对于前两层结构而言,是典型的bishui天堂,WFOE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相比境内实体可以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境内运营实体将大部分甚至全部经营利润转移到WFOE公司可以达到降低整体VIE架构的税收成本,而鉴于香港与中国内地存在税收协定,WFOE的利润返回香港壳公司时可以享受5%的预提所得税,进一步起到了jieshui的作用。


04

绕开国内限制(VIE架构特殊优势)

对于中国限制或者禁止外商持股的领域,WFOE通过与境内运营企业签订一揽子协议,取得对境内实体全部股权的优先购买权、选举投票权、质押权及经营控制权,同时避免直接持有股份而造成境外资本无法进入中国内地,巧妙绕开了国内的强制限制性规定。


注意事项

无论是红筹架构还是VIE架构,在搭建过程中以下事项都十分重要:


1、设立BVI公司的原因

根据该岛法律,除了每年必须的管理费,其他收入和盈余无需再交税费。而且这里几无外汇管制,对隐私高度保护,金融服务发达。在这里设立公司既方便便宜,保密性又高。


2、设立开曼公司的原因

但因为BVI信息不公开,法律制度也并未那么完善,世界上主要的交易所并不认可注册在BVI的企业上市。所以需要设立开曼公司作为上市主体。


3、设立香港公司的原因

在shuiwuchouhua层面上讲,香港公司是一个必须的存在。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条第二款,如果香港公司是受益所有人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内地公司至少25%的公司,则所征预提所得税为股息总额的5%。而一般的境外企业从境内外商独资企业所获得股息的预提税是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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