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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备案案例公示(四)

发布:2024-04-01 20:21,更新:2024-11-24 07:00

案例一:提供“抽页”备案材料


1.案例情况

近期,个别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备案过程中存在材料造假行为,具体表现为:部分私募基金合伙协议或风险揭示书存在不合规内容需修改或补充,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尽快实现基金备案,未通知投资者重新签署,采取仅抽换合同修改页并附上原签署页面的不合规方式,作为“新签署”版本合伙协议再次提交。


2.案例分析

根据《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四条及《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第二十三条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及误导性陈述。上述案例中,个别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备案过程中提供抽页虚假材料,在投资者不知情情况下修改合伙协议内容,不仅涉嫌欺诈投资者,亦涉嫌向监管自律部门报送虚假材料。针对此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协会已退回要求整改,并对造假违规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自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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