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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备案案例公示(八)

发布:2024-04-01 20:24,更新:2024-11-24 07:00

案例五:基金投基金,期限错配


1.案例情况

私募基金管理人 A 提交私募股权基金 B 备案申请,基金到期日为 2030 年 3 月。私募股权基金 B 的其中一名投资者是已备案私募股权基金 C,私募股权基金 C 到期日为 2024 年12 月,早于私募股权基金 B 的到期日,存在期限错配问题。


2.案例分析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存在短募长投、期限错配、分离定价、滚动发行、集合运作等违规行为。因此,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其他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基金)的,应坚持私募基金和投资者相匹配原则,关注本基金存续期是否覆盖所投资产管理产品存续期。上述案例中,上层私募基金的存续期限短于下层拟备案私募基金存续期限 5 年左右,在封闭式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运作管理过程中,易引发流动性风险,损害投资者权益。因此,协会已退回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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